0319-7960000/7961111
18333993306 (同微信)
地址: 邢台市新华北路新华里底商/老人民医院西门对面
           

内丘县关于2017年公开招聘15名司法辅助人员简章

发布时间:2017/05/25   浏览:1354次
根据《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和《邢台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实施办法》(邢办字【2014】6号)文件精神,经研究决定,面向社会公开招聘15名司法辅助工作人员。
一、招聘原则
坚持德才兼备的用人标准,贯彻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实行考试、考察的方式择优录用。
二、招聘条件及岗位
1、报考人员或配偶一方具有内丘县户籍,或父母工作关系在内丘的。
2、年龄在30周岁以下,年龄计算日期截止到报名之日(报名时以身份证为准)。
3、遵守宪法和法律;具有良好的品行和职业道德;具有与招聘岗位要求相适应的学历、专业、年龄和条件;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具备岗位所需要的其他条件。
4、招聘人数、岗位和具体条件详见附表《内丘县公开招聘司法辅助人员岗位条件表》。
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曾被开除公职的人员,法律、法规规定不得招聘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其他情形人员,不得应聘。
三、招聘程序及方法
1、发布公告:2017年5月24日在县电视台发布公告,内丘政府门户网(www.hbnq.gov.cn)发布公告、招聘简章和招聘岗位条件表。
2、组织报名:2017年5月31日 —6月1日下午5点30分前,报考人员需在内丘政府门户网(www.hbnq.gov.cn)下载《报名资格审查表》,填写后持本人身份证、毕业证、报到证等有效证件的原件及复印件,同时提交教育部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学信网上打印)及小二寸近期免冠彩照6张到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人力资源市场报名,每人限报一个岗位。2017年应届毕业生需要学校出具毕业证明。
3、资格审查: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组织对报名者进行资格审查,符合条件的方可参加考试。
4、开考比例:招聘人数与岗位报考人数的比例原则上不低于1:3,报名人数达不到开考比例的,减少该岗位招聘人数或取消该岗位的招聘,并通知应聘人员;或经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同意,可适当降低比例。
5、准考证发放:考生领取准考证时间、地点在内丘政府门户网(www.hbnq.gov.cn)另行通知。
6、考试:考试采取笔试、面试的方法进行。具体考试时间及地点安排详见《笔试准考证》
笔试:考试内容为《公共基础知识》,笔试满分为100分,考试时间90分钟,采取闭卷方式进行。笔试成绩在内丘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示栏和内丘政府门户网(www.hbnq.gov.cn)公布,按照招聘岗位1:2的比例从高分到低分的顺序确定面试人员,如果末位相同,一同进入面试,笔试成绩最低分数线与笔试成绩一同发布。
面试:面试采取结构化面试的形式,体操打分法的方式进行,主要测试应聘人员的综合素质和相关能力。满分为100分,合格分数线为60分,当场打分。面试成绩当天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示栏和内丘政府门户网(www.hbnq.gov.cn)公示。
总成绩合成:面试结束后,按笔试成绩、面试成绩两部分计算考试总成绩,其中,笔试成绩、面试成绩分别占60%、40%,即总成绩﹦笔试成绩×60%+面试成绩×40%。计算考生成绩时,保留小数点后两位。
7、体检:依据报考岗位总成绩,按1:1确定拟聘人选进行体检,如考试总成绩相同,按笔试成绩高者确定人选,体检项目及标准参照《国家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执行,体检不合格者,由同一岗位符合条件人员从高分到低分依次递补,体检费用由个人承担。
8、考察:体检合格人员要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交本人档案及相关证明材料,以备档案审核。对未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本人档案的按自动退出处理。考察中出现不合格者,按总成绩排名依次递补。
9、公示:考察后的合格人员即为拟招聘对象,在内丘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示栏和内丘政府门户网(www.hbnq.gov.cn)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在公示期间被举报不符合招聘条件并核实的予以取消资格,其空位不再递补。
四、聘用
被聘用人员试用期一年,试用期满考核合格后,与县法院签订聘用合同,实行合同制管理,不占用机关事业单位行政(政法)事业编制,工资、福利参照机关工勤人员对待,养老保险按冀政函【2014】88号文件规定,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工资及社会保险(单位部分)由县财政拨付。考核不合格的,取消聘用。
咨询电话:0319—6867581
特别提醒:考生要24小时保持所留电话畅通,凡考生未在规定时间内按要求参加笔试、证件审核、面试、体检、考察、报到情况的,均视为自动放弃应聘资格;资格审核贯穿招聘工作全过程,在任何环节,发现考生不符合招聘条件,弄虚作假的,取消应聘资格,问题严重的要追究责任。
附件:
内丘县2017年公开招聘司法辅助人员岗位条件表
内丘县公开招聘司法辅助人员报名资格审查表

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