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适应接处警机制的改革,建设专业化的接处警队伍,提高公安应急处突快速反应能力。经研究决定,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合同制辅警18名,实行人事代理管理。为保证招聘人员符合市公安局需求条件,采取公开、公平、公正的程序进行,现制定本简章。
一、 信息发布
在沙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门户网站、人力资源市场公开栏和公安局公开栏发布招聘简章。
二、 基本条件
1、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服从组织安排,遵守法律法规,品行端正,志愿献身公安事业,从未受到过刑事处罚,无违法违纪行为(含直系亲属);
2、具有沙河市辖区户籍或升学(入伍)前为沙河市户籍的;
3、身体健康,无传染疾病,无残疾、纹身、重听、色盲和口吃等,体能符合人民警察标准。
三、 对象和范围
1、从全日制普通类本科及以上学历的政法、公安、中文和体育专业的毕业生中招录8名辅警(接警员),年龄26周岁以下(1989年1月1日以后出生的);男性身高1.70米以上,女性1.60米以上;双眼裸视力均在1.0以上;
2、从2011、2012、2013、2014近四年以来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退役的通信兵中招录4名辅警(接警员),高中及以上文化程度;年龄26周岁以下(1989年1月1日以后出生的);男性身高1.70米以上,女性1.60米以上;双眼裸视力均在1.0以上;
3、从2011、2012、2013、2014近四年以来具有侦察、反恐、防爆专业特长的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退役的士兵中招录6名辅警,男性;高中及以上文化程度;年龄26周岁以下(1989年1月1日以后出生的);身高1.70米以上,双眼裸视力均在1.0以上。
四、报名及资格审查
1、报名时间:2015年5月21日8时30分至5月23日17时30分;
2、报名地点:沙河市公安局三楼302室;咨询电话:0319—8625827;
3、报名需带资料:本人需持户口簿、身份证、毕业证、退伍证原件和复印件各一份,一寸近期免冠彩色照片5张。不允许他人代办。
报考人员应如实提交有关信息和材料,凡本人填写信息不真实、不完整或填写错误的,责任自负;弄虚作假的,一经查实即取消考试资格或聘用资格。报名与考试时使用的身份证必须一致。请考生保持报名时所留联系电话的畅通,以便通知有关事宜。
4、资格审查。由沙河市人社局、公安局和民政局有关人员依据招聘条件进行审查。
五、招录程序
1、笔试:笔试采取闭卷的方式。笔试满分100分,考试时间为120分钟。笔试成绩按40%记入总分。依据笔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按招聘计划数1:2的比例确定参加面试人选。比例内末位笔试成绩并列的都进入面试。
2、面试:采取“体操打分法”,即对各位考官的打分,去掉1个最高分和1个最低分,其余分数的平均分为考生的面试成绩,满分100分,按60%计入总成绩,保留小数点后两位。
3、总成绩合成
总成绩按笔试40%、面试60%进行综合计分(笔试成绩*40% +面试成绩*60% =总成绩)。若末位出现并列名次,以笔试成绩优者优先聘用。
4、招录的人员,按照招录对象和范围,实行分类统计和计分。
5、笔试时间和地点以准考证为准。考试时带准考证、身份证二证必须齐全。
6、本次考试不指定考试辅导用书,不举办也不委托任何机构或个人举办考试辅导培训班。目前社会上出现的假借招聘考试命题组、专门培训机构等名义举办的辅导班、辅导网站或发行的出版物、上网卡等,均与本次考试无关。敬请广大应聘者提高警惕,切勿上当受骗。
六、体检
根据综合成绩从高到低分别按招聘岗位计划1:1比例确定体检对象。体检不合格的不予录用,体检参照《公务员录用体检标准》执行。体检费自理。
七、政审
对体检合格人员参照录用公务员(人民警察)考察的有关规定进行考察政审。采取考察和审档方式进行。
八、公示
对考生的笔试、面试、体检、政审情况,审核汇总后,在沙河市人力资源市场公开栏和公安局公开栏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7天。
九、录取
1、对公示反映有严重问题并查有实据,不符合聘用条件的取消其拟聘人选资格;对反映有严重问题但一时难以查实的,暂缓聘用,待查实并做出结论后决定是否录取;对公示期满无异议的,或有反映问题但经核实不影响聘用的,办理聘用手续。
2、录取人员实行人事代理管理,与沙河市人力资源市场签订3年聘用合同。由人力资源市场为其管理人事档案、发放工资、办理社会保险并向购买服务单位推荐使用等有关事项。对不签订合同的,视为自动放弃录取资格。
3、用人单位负责日常管理和考核,日常表现和考核结果存入个人档案。考核不合格或在工作中违反工作纪律,由用人单位视情节轻重出具意见,随时退回人力资源市场,并由人力资源市场予以解除聘用合同。合同期满,根据工作需要和双方意愿,确定是否续签或解除聘用合同。
十、待遇
按相关政策规定试用期为12个月,试用期发放生活补贴每人每月1420元。试用期一并计算在聘用合同期限内。试用期满且考核合格的,参照企业缴费标准缴纳养老、医疗、工伤和失业保险,月工资按河北省最低工资标准执行。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