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颁布的《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依据《河北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暂行办法》,实现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的科学化、制度化和规范化,规范事业单位招聘行为,保证招聘质量,提高人员素质,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第二条 凡由本市各级机构编制部门批准设立的事业单位,包括:市直、县(市、区)属(含乡镇)事业单位,招聘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工勤技能人员,执行本办法。
参照公务员法进行管理的事业单位招聘人员不适用本办法。
上级任免机关任命担任事业单位领导职务的人员(市直和县(市、区)属事业单位八级及以上管理岗位人员),公务员调动到事业单位的,事业单位之间流动的人员以及国家、省和市规定的政策性安置人员,涉密岗位的人员,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条 公开招聘应当坚持德才兼备的用人标准,贯彻民主、公开、竞争、择优的原则。
第四条 公开招聘应当坚持宏观管理与落实单位用人自主权相结合,实行统一规范、积极推进、分类指导、分级管理。
第五条 公开招聘应在编制限额内、依据招聘计划和岗位设置方案,空岗补充人员应按照空缺岗位职责和任职条件要求,根据不同岗位特点,采取考试、考察的方法进行。
第六条 市本级成立以主管市长为组长,市纪委、市监察局、市委组织部、市编办、市财政局、市人社局领导为成员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招聘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市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招聘工作的综合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市公安局、市教育局等部门配合做好相关工作。各县(市、区)也要成立相应的组织。
市、县(市、区)组织、人社部门按照管理权限分别负责党群序列、政府序列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招聘的组织和管理工作;市直、县(市、区)属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协同组织、人社部门做好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招聘工作。
第七条 市、县(市、区)组织、人社部门会同纪检监察、事业单位主管部门组成招聘工作组织,负责承办具体招聘工作。
第八条 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应当面向社会,凡符合条件的各类人员均可报名应聘。
第九条 应聘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
(三)具有良好的品行和职业道德;
(四)具有与招聘岗位要求相适应的年龄、学历、专业或技能条件;
(五)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
应聘专业技术岗位、管理岗位的人员,一般应具有国家承认的大专以上学历;应聘工勤技能岗位的人员,一般应具有国家承认的中专、中技或者高中以上学历。
法律、法规、规章对应聘人员资格条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曾被开除公职的人员,法律、法规规定不得招聘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不得应聘。
第十条 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不得设置歧视性条件。
第十一条 应聘人员应按照招聘的有关规定,如实提供身份证、学历学位证书、职称(资格)证书和应聘岗位所需要的有关材料,不得弄虚作假。
第十二条 公开招聘包括事业单位或其主管部门直接选聘和组织、人社部门统一组织招聘两种方式(以下分别简称选聘、统一招聘)。
第十三条 市直、县(市、区)属事业单位招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可采取选聘方式。
(一)市直事业单位招聘四级、县(市、区)属事业单位招聘七级及以上专业技术岗位的人员;
(二)引进科学院院士、工程院院士、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专家、省(部)级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以及县级及以上党委、政府确认引进的其他高层次人才及其需要安置的配偶;
(三)引进急需、紧缺岗位人才。
事业单位或其主管部门选聘人员前,由事业单位或主管部门提出选聘方案,包括选聘岗位名称、人数、所需资格条件、选聘方法及理由等内容。市直事业单位选聘方案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市组织、人社部门核准;县(市、区)属事业单位选聘方案报县(市、区)组织、人社部门审核,并报市组织、人社部门核准。
招聘单位可采取到人才培养单位选人或寻聘等方式招聘人员,经考核确定人选后,市直招聘单位报市组织、人社部门审批,县(市、区)属招聘单位报县(市、区)组织、人社部门审批,并报市组织、人社部门备案。按照相关规定订立聘用合同,办理聘用手续。
第十四条 除列入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选聘的人员外,市直、县(市、区)属事业单位或其主管部门招聘人员应采取统一招聘的方式。
第十五条 统一招聘应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制定公开招聘方案;
(二)公布招聘岗位、资格条件等招聘信息;
(三)审查应聘人员资格条件;
(四)考试、考察;
(五)体检;
(六)公示拟聘人员名单;
(七)订立聘用合同,办理聘用手续。
第十六条 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按规定报机构编制部门核准使用编制后,在招聘计划内,根据岗位需要制定招聘方案。
第十七条 市直、县(市、区)属事业单位统一招聘的招聘方案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招聘岗位名称、岗位职责和所需资格条件;
(二)招聘人数;
(三)招聘的组织方式和时间;
(四)招聘信息发布的渠道;
(五)考试方式和范围、面试人数的计算方法、最终成绩的计算方法、考试成绩的公布时间和方式;
(六)考察和体检的要求;
(七)需要说明的其他内容。
第十八条 市直事业单位统一招聘方案由市组织、人社部门制定。
县(市、区)属事业单位的招聘方案,由县(市、区)组织、人社部门制定,报市组织、人社部门核准。
第十九条 统一招聘的公告由组织、人社部门制定。公告应当在组织、人社部门及招聘单位或者其主管部门门户网站上发布,根据招聘需要,也可在相关媒体上发布。公告的发布时间不得少于七天。
第二十条 招聘公告发布后不得擅自更改。确需更改的,应当由事业单位或者其主管部门提出更改内容和理由,按管理权限分别报同级组织、人社部门同意后发布更改公告,同时应顺延报名、考试时间。
第二十一条 市直、县(市、区)属事业单位公开招聘的报名工作由同级组织、人社部门会同事业单位或其主管部门统一组织实施。
报名可采取现场报名或网上报名的方式。报名时间分别不得少于两个工作日和五个工作日。
第二十二条 现场报名时,应聘人员应按要求填写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报名表,并提交相关证件。同级组织、人社部门会同有关事业单位或其主管部门现场对应聘人员的资格条件进行审查,查验核实有关证件、证明。
应聘人员应在公告规定的时间内到公告公布的地点领取准考证,逾期不领者,视为自动放弃。
第二十三条 网上报名实行诚信自律制,应聘人员应按要求在网上填写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报名表。同级组织、人社部门会同有关事业单位或其主管部门网上对应聘人员的资格条件进行审查。应聘人员应在公告规定的时间内在网上自行打印准考证。笔试结束后,对进入面试或其它测试环节的人员进行资格复查,验证核实有关证书、证明。
第二十四条 报考同一岗位的,应聘人数与招聘人数之比原则上不能低于三比一。达不到比例的,应减少该岗位招聘人数或取消该岗位的招聘,并通知应聘人员;或经同级组织、人社部门同意,可适当降低比例或改为采取选聘方式招聘人员。
第二十五条 市直、县(市、区)属事业单位统一招聘的考试采取笔试、面试的方式进行。
考试的内容应充分体现岗位的需求,具体应包括公共基础知识和与应聘岗位相适应的专业知识水平、业务素质、工作能力或者操作技能。
第二十六条 统一招聘笔试科目包括公共基础知识、职业能力测验或专业基础知识,由同级组织、人社部门根据招聘岗位类别和条件确定并组织实施。
统一招聘笔试合格分数线由同级组织、人社部门确定。特殊岗位笔试分数线可在招聘方案中单独设立,由同级组织、人社部门核准。
第二十七条 统一招聘笔试结束后,对笔试合格的考生,按照从高分到低分的原则,确定参加面试的人选,末位出现并列的均可进入面试。
进入面试人数与拟聘人数比例应在招聘方案中确定并公告,一般不高于三比一的比例,特殊情况的可以调整比例,一般不超过五比一的比例。
第二十八条 笔试结束后,考试组织单位应当及时公布考生的笔试成绩和进入面试人选。
市直事业单位统一招聘笔试成绩和进入面试人选在市组织、人社部门指定的网站上公布。
县(市、区)属事业单位统一招聘笔试成绩和进入面试人选在同级组织、人社部门门户网站上公布。不具备网上公布条件的,可在招聘公告规定的地点和时间内进行公告。
第二十九条 面试根据招聘岗位特点,可以采取结构化面试、专业知识测试、无领导小组讨论、现场答辩、情景模拟、实际操作等方式进行,对于应聘工勤技能岗位的人员,可根据需要重点进行实际操作能力测试。
市直事业单位面试的内容、方式和面试工作由市组织、人社部门商事业单位或者其主管部门确定并组织实施。特殊情况的,经市组织、人社部门批准,招聘单位或其主管部门也可组织实施面试工作。
县(市、区)属事业单位面试工作由同级组织、人社部门组织实施。
第三十条 面试工作实施前,市直、县(市、区)属事业单位面试方案由同级组织、人社部门确定。
面试方案应包括面试的原则、形式、方法、程序、时间、地点和成绩计算办法,面试评委组成以及监督办法等。
第三十一条 面试组织单位应当成立面试评委组,评委组人数应为奇数,市直事业单位统一招聘的面试评委由相关专业的专家和人力资源专家组成,一般由七人组成。县(市、区)属事业单位统一招聘面试评委的组成,由县(市、区)组织、人社部门确定,一般不少于七人。
各级组织、人社部门,有条件的,可采取外聘评委或异地交流的方式组成面试评委组。
各级组织、人社部门应加强事业单位公开招聘面试评委队伍建设,建立相关专业、人力资源专家评委库。
第三十二条 笔试和面试结束后,采取笔试、面试的成绩按照一定比例加权后确定应聘人员的考试总成绩,面试组织单位根据招聘岗位及人数,从高分到低分,依次等额确定考察和体检人选。笔试成绩占考试总成绩的比例不得低于百分之四十,一般在百分之六十左右,具体加权比例视其竞聘岗位由同级组织、人社部门会同事业单位主管部门确定,考试组织单位应当在向社会发布的招聘公告中载明。
第三十三条 通过考试的拟聘人员,市直、县(市、区)属事业单位的由同级组织、人社部门会同事业单位或其主管部门组织考察,也可委托事业单位或其主管部门组织实施。考察的内容主要包括拟聘人员的思想政治表现、道德品质、业务能力、工作实绩等情况。
第三十四条 拟聘人员体检工作,市直、县(市、区)属事业单位的由同级组织、人社部门会同事业单位或其主管部门组织实施,也可委托事业单位或其主管部门组织实施。体检项目和标准由招聘组织部门或单位根据招聘岗位要求,参照现行的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确定。国家和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五条 根据招聘方案规定和考试、考察及体检结果,确定拟聘人选。市直、县(市、区)属事业单位的拟聘人选由同级组织、人社部门会同事业单位主管部门确定,并在招聘信息发布的范围内进行公示,时间不少于七个工作日。
公示期间,对拟聘人选名单有异议的,可以向考试组织单位提出,考试组织单位应当及时组织处理。
第三十六条 公示无异议的人员,由事业单位或者其主管部门提出聘用意见,填写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审批表,报同级组织、人社部门审批,并按照有关规定订立聘用合同,办理聘用手续。
经批准招聘到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工勤技能岗位的初次就业人员,具有所聘岗位身份,享受所聘岗位的工资、福利等待遇。考试、考察工作结束后,招聘单位一般应在一个月内完成确定拟聘人选、公示和报批,确需延期的要说明理由。
第三十七条 因下列情形导致拟聘岗位出现空缺的,事业单位或者其主管部门依据第三十二条确定应聘人员的考试成绩排序,可以按照从高分到低分依次递补其他考生,并向同级组织、人社部门报批时说明以下情况:
(一)应聘人员考察或者体检不符合要求的;
(二)拟聘人选公示的结果影响聘用的;
(三)拟聘人选在公示期间放弃聘用的。
第三十八条 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其委托人与受聘人员签订聘用合同,确立人事聘用关系。
第三十九条 事业单位公开招聘的人员按规定实行试用期制度。试用期一般不超过六个月,从各类学校应往届未就业的毕业生中招聘的人员,试用期为一年。试用期包括在聘用合同期限内。
试用期满合格的,予以正式聘用;不合格的,解除聘用。
第四十条 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实行回避制度。凡与聘用单位负责人员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近姻亲关系的应聘人员,不得应聘该单位负责人员的秘书或者人事、财务、纪检监察岗位,以及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岗位。聘用单位负责人员和招聘工作人员在办理人员聘用事项时,涉及与本人有上述亲属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招聘公正的,也应当回避。
第四十一条 公开招聘要做到信息公开、过程公开、结果公开,接受社会及有关部门的监督。
第四十二条 各级组织、人社部门应认真履行监管职责,派出监督员对事业单位公开招聘过程进行监督,市组织、人社部门定期对各县(市、区)公开招聘工作进行检查。对事业单位招聘过程中违反干部人事纪律及本办法的行为要予以制止和纠正,保证招聘工作的公开、公平、公正。
第四十三条 对有下列违反本办法情形的,应按有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伪造、涂改证件、证明,或以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应聘资格的;
(二)应聘人员在考试考察过程中作弊的;
(三)招聘工作人员指使、纵容他人作弊,或在考试考察过程中参与作弊的;
(四)招聘工作人员故意泄露考试题目的;
(五)事业单位负责人员违反规定私自聘用人员的;
(六)各级组织、人社部门、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工作人员违反规定,影响招聘公平、公正进行的;
(七)违反本办法的其他情形的。
第四十四条 对违反公开招聘纪律的应聘人员,视情节轻重取消考试或聘用资格。对违反本办法招聘的受聘人员,一经查实,解除聘用合同,予以清退。招聘单位故意拖延确定拟聘人选,阻碍拟聘人员报到的,责令其改正;对严重违规的招聘单位,责令纠正或宣布无效,对市直招聘单位两年内不允许其组织招聘笔试和面试工作。
第四十五条 对违反公开招聘纪律负有领导责任和直接责任的人员,视情节轻重进行批评教育、调离招聘工作岗位或给予处分;对违反公开招聘纪律的其他相关人员,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四十六条 事业单位需要招聘外国国籍人员的,应报市组织、人社部门核准,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招聘。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